办理条件 |
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、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单位(个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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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具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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②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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③ 自有种子仓库400平方米以上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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④ 自有种子经营场所100平方米以上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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⑤ 自有种子检验室60平方米以上及必需的种子检验仪器,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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⑥ 具有种子贮藏保管、加工技术人员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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⑦ 种子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及必需的加工设备。 |
办理程序 |
① 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:(1)申请表;(2)种子检验、贮藏保管、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;(3)检验仪器、加工设备、仓储设施清单、照片及产权证明;(4)种子经营场所照片;(5)注册资本证明材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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② 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申述工作;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;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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③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。 |
办理时限 |
60天 |
是否收费 |
收费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