办理条件 |
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、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生产单位(个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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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具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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②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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③ 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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④ 自有种子仓库400平方米以上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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⑤ 自有种子检验室60平方米以上及必需的种子检验仪器,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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⑥ 具有相应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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⑦ 种子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及必需的加工设备。 |
办理程序 |
① 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:(1)申请表;(2)质检、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;(3)注册资本证明材料;(4)检验设施清单、照片及产权证明;(5)种子晒场情况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;(6)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;(7)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及情况介绍;(8)生产品种介绍,品种为授权品种的,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;生产转基因品种的,还应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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② 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申述工作;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;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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③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。 |
办理时限 |
60天 |
是否收费 |
收费 |